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修订稿)
(2023年4月26日第二届工会会员、教代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要求,按照《中国工会章程》《高等教育法》和《四川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等有关精神,制定《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二条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遵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党在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管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教代会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省教科文卫工会委员会的指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校长要定期(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支持校长依法治校,团结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七条 校党委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要议题,确定教代会主席团候选人及大会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教代会会议经费和代表培训费用由校行政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条 行使教代会职权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教代会具有以下四项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审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校行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校的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大型集体福利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检查评议各单位落实学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并对其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校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日常工作机构。
一、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从本届代表中推选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教师(为多数)、管理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一)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监督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审理应该在教代会上公开的有关事项;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论证;
(五)组织代表巡视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决定与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就教代会工作的有关重要内容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执行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日常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大会精神的传达和贯彻;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教职工代表,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五)处理执委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代表的数量、构成及分配原则
(一)代表总数和比例:代表总数一般为学校工会会员总数的10%左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60%以上,干部和工人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40%,女教职工代表、青年教师代表与工会专兼职干部代表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要有教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及一般职工。
(三)各单位代表名额,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按选区分配,选区一般以各系工会小组划分。
(四)学校党、政领导与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代表的产生
(一)各基层工会小组在所属党支部领导下,按照代表条件经过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正式选举。
(二)正式选举时,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当选票数必须超过应参加选举教职工的半数方为有效。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办法,一般差额在10%左右。
(三)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必须是在我校工作的且与学校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如遇到教代会和工代会同时换届的情况,所选代表要从工会会员中产生,保证所选代表的双重身份。
(四)各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经审查合格后正式批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条件
(一)能够自觉、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关心、支持并能够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工会事业和工会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能够起到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广大教职工一道工作,能够积极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有为教职工服务的意识。
(四)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乐于助人,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代表的管理
(一)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二)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离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因外出上学、服务等原因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三)代表被学校辞退的,其代表资格自辞退之日终止。
(四)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五)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按照代表比例不变的原则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正式选举代表相同。
(六)各单位(工会小组)每年要召开1—2次代表座谈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部分知名专家和退休教职工列席大会。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应列席大会。列席和特邀的人数不宜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代表有权参加检查各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活动。
(三)代表有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提案。
(四)代表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代表有权向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六)代表有权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
(七)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九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学校稳定。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模范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成绩。
(六)积极支持本单位领导的工作。
(七)每年最少要提交1—2份提案。
(八)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二十条 在教代会换届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筹备领导组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有:
(一)拟定代表、特邀人员、列席人员名额的分配。
(二)确定代表条件、选举办法和代表团组团等方案。
(三)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及各方面有关人士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五)提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党委讨论。
(七)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八)准备大会各项文字材料,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备会议换届时的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组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本次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换届前,在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后,在预备会议上表决。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三)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大会主席团可根据会议筹备的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组成人选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提名,报校党委审查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可根据其职能设立会务、资料、组织、宣传等工作小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担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届中的例会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与会代表达到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题是:
(一)审议校行政工作报告;
(二)审议行政财务及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四)确认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所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其它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提交大会讨论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征求意见稿)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印发给各单位,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后作为讨论稿于会前15天发到代表手中,再次征求代表们的意见,经有关部门修改后方可提交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征集和办理代表的提案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提案内容应主要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代表一人或几人联合都可以向教代会提出提案,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提案征集分会议期间的征集和日常征集。会议期间的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提案征集结束后,即行登记、分类、整理,由教代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立案、办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 代表以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的表决,一般应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超过应到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由执行主席当场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行。